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5.19 14:24

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法律字第 0980700695 號
行政程序法 (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) 非現行
第 117 條
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,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
之撤銷;其上級機關,亦得為之。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不得撤銷︰
一、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。
二、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,而信賴授予利益
    之行政處分,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。
第 131 條
公法上之請求權,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,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
公法上請求權,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。
前項時效,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。
民法 (民國 98 年 06 月 10 日) 非現行
第 125 條
請求權,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,依其規定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